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将勤工助学活动与经济资助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与就业指导相结合,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管理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在校的学生资助对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设岗部门/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我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2)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相关规定、工作技能及安全知识等培训,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学生能够安全顺利上岗;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安全,维护和尊重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和反馈,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3)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设置、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各用工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建议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岗位的设置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不得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的岗位。
第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根据需要向学生处报备用工人数及岗位基本要求,一般在每年的2月份和9月份进行报备。未经审核同意的工作岗位和人员,学校有权不予发放劳动报酬。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学生实际工时数计算酬金。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保证提交资料完整、真实、有效,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各用工单位自行发布招聘岗位名称、劳动时间及报酬、招聘条件等信息。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自行在学工网下载《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填写完成后交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然后交用工单位审核。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录用名单,并将名单报学生处及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协助、支持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资助对象优先上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