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科〔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资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绿色通道”制度,是指被学校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缓交学费的情况下,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的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缴纳学费或只能缴纳部分学费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绿色通道”的管理机构为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
(一)烈士子女等属于优抚对象的学生;
(二)孤儿、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残疾人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四)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近期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一时难以支付学费的学生。
第五条绿色通道工作接受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由学生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财务处负责缓缴学费超期后的催缴;二级学院需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对绿色通道入学学生进行审核或备案(新生申请由学生处审核),关注并掌握学生后续的学习生活情况,配合财务处做好催缴提醒工作。
第六条 “绿色通道”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新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可按提示登陆“智慧长征”系统,进入“智慧迎新—绿色通道”模块,提交缓交学费的申请。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提交的名单进行审核,通过后开具证明。学生入校后在“绿色通道”服务点领取证明,凭证明前往校财务处办理入学手续。
(二)老生办理“绿色通道”的,直接向二级学院提交申请,由二级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绿色通道按学年申请。申请绿色通道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完成申请,并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帮助下,于相应学年的12月15日前(以下简称“缓缴期限”)完成全部学费的缴纳。
第八条 对申请绿色通道的学生,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经核实不符合“绿色通道”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尽快补交所欠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