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活跃校园文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学生及短期住宿人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三条 浙江盛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长征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下文简称宿管中心)负责学院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工作。对学生公寓的安全、公共场所卫生、学生住宿安排及调整、门厅文化及宣传、公共设施日常报修等方面进行服务管理,并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寝室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及违纪违规事件查处工作。同时,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条 宿管中心除办公室外,在学生公寓内配有楼长、值班员、清卫员等管理服务人员。
第五条 宿管中心的全体管理服务人员,围绕“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尽可能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营造和谐的文明氛围,促进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真正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中,宿管中心将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三章 学生住、退宿管理
第六条 凡本院学生均可凭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向宿管中心申请住宿,在交纳住宿费用后由宿管中心出具住宿安排通知单,到指定的公寓楼值班室领取寝室钥匙,按规定的寝室、床位住宿。住宿人员每人需办理一张附个人一寸近照的住宿登记卡,以便值班室建立住宿人员档案。
第七条 未经系、学生处和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如有特殊原因,需本人填写《学生住宿调整申请表》,经所属系、学生处和宿管中心批准,由宿管中心出具《住宿安排通知单》,至所在公寓楼进行调整。
第八条 住校学生如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公寓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限期搬离。待其有悔改表现后,重新申请办理住宿手续。在此期间,学生所交纳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九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向宿管中心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条 自行退学或学院给予退学处分的学生必须在离校前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同时搬离原住寝室。
第十一条 毕业生应及时到宿管中心指定地点办妥退宿手续,并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搬离所有个人物品,按时离校。
第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停学等个人原因退宿时,住宿不满半年按半年收取住宿费用,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文明、爱校,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若有缺损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内、走廊上乱涂乱画;严禁焚烧纸张及其他物品,违反者将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未在三天内带走自己的物品,或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宿期限而不来办理退宿手续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宿管中心有权对学生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中心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须积极配合。
第四章 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及宿管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学生家属、朋友及其他外来人员,如有需要应及早自行联系解决住宿。
第十九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宿管中心,由宿管中心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人员负责。由于未上报钥匙遗失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住宿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严禁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用品。
第二十一条 要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寒暑假期间个人贵重物品须自行带走保管。对搬出宿舍的电脑及其他大件物品实行在值班室登记制度。寝室内不宜存放过量现金,注意安全防盗。发现可疑形迹者及时报宿管中心。
第二十二条 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明火蚊香和杂物)。不得使用劣质接线板、应急灯及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锅、电热褥、取暖器等违章电热器具。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设备,必须到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严禁擅自拉电线。
第二十三条 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学生进出宿舍大门请佩戴校徽或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员的检查。严禁损坏窗户栏栅,爬窗进入公寓。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领取会客证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不准影响周围同学,来访客人22:00前必须离开宿舍。21:45后,来客一律不准进入学生寝室。除工作人员外一律不准进入异性宿舍楼。
第五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五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应将室内垃圾清扫装袋后直接自带到楼下,投入垃圾箱,不得放在门外及走廊上。不向窗外、门外泼水,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保持学生宿舍走廊“24小时无垃圾”。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自行车不得停放在宿舍楼内。严禁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示、标语、漫画、传单;不准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强晾衣物等。
第二十六条 讲文明礼貌,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宿舍内不得打球、溜冰。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和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宿舍内严禁打麻将、赌博、饮酒、起哄闹事、摔热水瓶胆等爆响物。
第二十七条 严禁经商。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其他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回宿舍,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生公寓实行夜间关门熄灯制度,周日至周四熄灯时间为22:30,周五至周六为23:30。迟归者应说明理由并在“迟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六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家具、饮水机、电话及其他设施、设备均为公司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提高爱护公物的责任感,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公司统一配置。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不准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组合家具、椅子等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根据浙盛后〔2004〕010号《关于损坏公物赔偿的通告》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三十三条 寝室用电实行定量管理。每生每月免费用电按3度计算,以寝室为用电计算单位,由电控室的电费智能化管理设备进行学生寝室电费核算管理,超定额收费根据浙盛后〔2004〕009号《学生超标准用电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超额电费采取先预购后使用的方法由寝室使用人员自行分摊。预购电的缴费地点在学生会馆一楼“一卡通”充值室。
第三十四条 寝室用水实行定量管理。用水量每生每月按3度计算,以寝室为用水结算单位,每月抄表,酌情收取超额水费。
第八章 电话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方便学生通讯,每个寝室已配置966096电信区域电话,使用电话须遵守电话管理规定。严禁安装并机电话。
(一)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需认真爱护,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话机放置地点按照宿管中心统一规定,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或移动话机。
(二)“966096”电信区域电话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及计费办法等请认真阅读电信局有关资料或宿管中心的通知。
(三)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使用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四)遇线路出现故障,请拨打电信“10000”客户服务热线报修,也可到公寓值班室登记统一报修;电话机出现故障,请到公寓值班室报修。
(五)严禁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园内急用值班电话。如被追踪查实,则依法处理。
(六)“966096”电信区域电话充值卡在学生会馆一楼的“一卡通”充值室购买。
第九章 饮用水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为了方便广大同学饮水需要,宿管中心向住宿学生提供饮水机的借用和饮用水送水进寝室的服务。
(一)每间寝室住宿学生在交纳押金后可领用一台饮水机,如无人为损坏饮水机交回后将全额退回押金,凡需要使用饮水机的同学到公寓楼长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二)饮用水票在各学生公寓值班室购买,凭票到所住公寓值班室登记送水服务。
第十章 学生寝室内环境规范
第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广大同学的身心健康,寝室布置必须文明、整洁、有序、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一)学生个人日用品及卫生洁具等须摆放有序。
(二)室内要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不能有臭味异味。
(三)墙面布置要美观、健康。室内不能乱拉网线。
(四)起床后应将帐帘挂起、叠好被子。
(五)桌面上整齐放置茶杯、装饰用品、电脑和少量常用书籍。
(六)每天清扫室内和阳台地面,清洗卫生间,保持室内、阳台及卫生间的清洁,床下鞋子放置整齐。
第十一章 奖、惩细则
第三十八条 宿管中心将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抓到盗窃分子、小商小贩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登记入册,报相关系、学院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和宿舍管理制度,遵守有关文明公约,对违纪者将报学院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收取赔偿金,并会同学院学生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家具及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
(二)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灾。
(三)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物品,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使用蜡烛等明火的。
(四)寝室内拥有危害宿舍安全的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者。
(五)私开电闸及偷换电控装备。
(六)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者。
(七)在寝室内酗酒引发事端或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宿舍楼摔砸酒瓶等爆响物。
(八)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
(九)非法张贴或散发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
(十)干扰、阻碍学院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
(十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或容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
(十二)使用电脑玩黄色游戏、看黄色影片;使用电脑查阅、调用、复制、传播电脑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电脑软件等,传播、观看其他不健康出版物。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浙江盛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宿管中心。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