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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2-04-26 03:11    浏览数: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次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出入校门制度

(一)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进入校门要主动出示证件,未带证件者,必须接受门卫查询,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门。

(二)证件不得转借,作废证件不得使用。

(三)外来人员联系工作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未带证件者,门卫有权查询直至拒绝入内。

(四)来客来访必须遵守会客登记制度,应办理会客登记手续,上课时间及晚上9时后学生一律不会客。

(五)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并按规定的地方停放,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校园,自行车及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

(六)装运或携带材料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资出校门,一律凭部门证明放行,私自物品出校门凭本校批准的证件登记,门卫有权查询。

第二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生在宿舍区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集体宿舍内不准留宿他人。

(二)维护公共次序,公共场所严禁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三)严禁酗酒、赌博、吸毒(校园内禁止搓麻将)。

(四)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学院门口或进院内设摊叫卖,兜售物品。

(五)严禁在院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

(六)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学院发出的布告,通知等。

(七)举办涉及学院外的文体活动前,须办理批准手续,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校内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一)爱护教室、寝室、语音室、电脑室、电化室、娱乐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设施,不得任意涂刻,擅自移动,拆迁损毁。

(二)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三)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绿化。

(四)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财物管理,提高警惕,防止偷盗案件发生。因违反制度而造成公物被盗或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及禁令标志。

(二)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电线。一经查获,除处罚外,一律没收。

(三)注意防火,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学生不得燃烧物品、明火照明、使用煤油炉等。一经查获,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一律没收。

(四)确需焚烧废纸、物,必须在焚烧垃圾箱内焚烧,并由专人负责。确认无火星后方可离开。

(五)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程度予以处罚和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校内临时人员使用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招聘的临时工,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待正式录用后应及时向保卫部门备案。

(二)临时工必须在到校三日内持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暂住证手续。

(三)临时工必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用工部门及保卫处的管理。

(四)本院师生员工及临时在校工作人员的来客,一律不得在校园内留宿,特殊情况需留宿的,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五)凡被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离校者,用工部门应为其出具离校原因的书面证明并令其到保卫处办理手续,离校手续办完2日内必须离校。

(六)按“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应加强对在校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临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服从管理。

(七)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内举办各种活动的管理规定

(一)凡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活动,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各类活动不得对外售票。

(三)举办各种业余文体活动,举办单位应事先填写申请书,经批准后,将申请书及安全措施送保卫部门备案。凡有外籍人员参加的,还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四)凡外单位借用校内场地召开会议,办培训班,举行文体活动等,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五)除球场、运动场、活动室外,校园内其他场所禁止各种球类活动,对违反规定进行活动而损坏公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校内交通秩序的管理规定

(一)在批准的条件下,各种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准鸣放高音喇叭。

(二)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必须经校卫同意,验证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停放。

(三)本校机动车辆晚上应停在车库内,外来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特殊情况需停放过夜的应经保卫部门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包括球场,运动场)学开机动车辆,学骑自行车,双手离把骑车带人。

(五)三轮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的停放地点,严禁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大楼门口和推入楼道内,对违反者,管理部门有权将车收存。

(六)公私三轮车、自行车硬照软照应齐全,对车照不符、无照者,保卫部门有权扣车,按无主车辆处理。

(七)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各种车辆进入校门,必须有危险品标志,并由专人负责押运和配置消防器材,有关单位应提前一天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维修队使用管理规定

(一)来校施工的建筑、维修队进校后,二日内向保卫处报人员花名册,办理临时出入证,离校时及时退证。

(二)施工单位在校期间,必须向保卫处一次交纳全队治安保证金300至500元。在整个施工期间无违法乱纪、无违反校规校纪,治安押金则如数归还。对发生问题较多或发生治安事件,保卫处视情节进行处罚。

(三)凡进校施工单位,保卫处按各单位实际人数,收取每人每月一元的治安管理费。

(四)满2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兼职治保员一名,负责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保卫处对职工进行教育。对有违纪违法现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五)施工人员须按校指定场所活动、住宿。

(六)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停业整顿、辞退,直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类培训班治安管理规定

(一)各类培训班在开班前3天由培训班负责人向保卫处申报有关培训时间、地点、人数、教室等有关情况。

(二)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开班动员时应明确有关校规校纪和治安规定。

(三)培训学员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员发生纠纷由主办单位负责调解处理,发生治安事件由保卫处处理。

(四)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及对主办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条  学生宿舍(楼)管理规定

(一)凡住楼内人员,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和值班老师的指导、教育和管理。

(二)宿舍楼管理根据作息时间开(锁)门、开(关)灯。上课、自修期间所有人必须离开宿舍,因故留宿须持医务室或班主任证明,并由宿舍楼管理人员登记。

(三)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因故调换床位需经宿管中心批准。

(四)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打手电、点蜡烛。

(五)男女生不得互相串门;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平时不准外宿,若有特殊情况,要事先向班主任请假。

(六)爱护门窗、水电、卫生、消防等公共设施;损坏公物按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讲究卫生,保持宿舍清洁,做到:不在宿舍内洗衣服;不晾挂滴水衣物;不在墙上张贴、钉钉挂物件;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果壳;不向窗外或地面泼水;不带饭菜进宿舍;不带篮球、足球进宿舍。严禁在宿舍楼内烧纸、做饭。

(八)室内卫生由寝室人员负责打扫,垃圾倒入指定场所。

(九)不准吸烟,严禁私接电源、使用明火;随手关好门窗,注意安全,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十)节约用水、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十一)同学间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有生病要及时向老师反映,帮助就诊。生活上互相关心照顾。

第十一条  学生证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必须妥善保管。

(二)学生证于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发给。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上交学校,不能交回者,按遗失处理。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时经教务处注册盖章后有效。

(三)学生进出校门应随身携带学生证,自觉接受检查。

(四)学生证不准转借、转让、互换,若有此类情况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五)凡遗失学生证的同学,必须作出书面说明,由班主任签名,到教务处办理补办手续。补办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六)学生证内“乘车区间”的火车站名,由学生本人填写离家庭住址最方便的一个火车站名。父母若不在同一地点的,则只能选择一方填写。学生如因家庭地址变迁,需要重新办理学生证乘车特优证明应持有关单位证明。

(七)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我院学生证、身份证冒充我院学生为非作歹。若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服务网点管理规定

(一)未经保卫处批准,不许任何个人、单位私自在校内设摊叫卖,经批准设摊服务者,须在指定地点依法从业,保证服务质量。

(二)经批准在校内设摊经营者,必须每月按时交纳治安管理费。

(三)凡未经保卫处批准,在校内设摊叫卖者,保卫处有权制止,并视情没收所卖物品或补交治安管理费。

(四)学校出租房对外经营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并视情交纳治安管理费。

第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一)重点、要害部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由部门领导确定,报保卫处备案,建立重点、要害部位人员登记制度,其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保卫处。

(二)重点、要害部位负责人职责:

1、做好“防破坏、防盗、防火、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2、根据实际制定各相应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认真贯彻执行。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保卫处。

4、各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范,确保安全。

5、一旦发生被盗、自然灾害事故等,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部门领导和保卫处报告。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自行处置现场。由保卫处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对保护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贵重物品管理规定

(一)各类档案、财务、电教、计算中心、办公室、实验室、食堂、仓库等部门应有保安措施,下班时要检查财物保管情况,关好门窗。凡因违章、失职、保管不善而造成财物丢失、被盗,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现金、票据、票证、贵重物品、仪器设备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现金存放应严格执行限额规定,个人不得在办公室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以防意外。

(三)本院及租赁、协作、联营单位的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建筑材料等运出校门,必须是由物资管理部门开具的物品出门证,注明品名、数量、携带人、出门日期等,经门卫核对相符后,方可放行。

(四)个人贵重物品进入校门时应在门卫室登记,出校门时予以注销,凡入门时未登记者,物品出门时应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凡有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单位,应发挥专管人员的作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实行规范化管理,部门主管领导要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安全。

(六)消防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

(七)违反上述条款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