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中央政府对品学优良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资助对象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为切实做好我校资助对象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资助对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一)国家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原则上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奖项的优先考虑;
5、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在评选范围内前10%(含),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中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经过学校审查证实。
6、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且被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与办法
1、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拟发国家奖学金评审相关通知。评选名额根据上级部门每年分配的名额确定,采用差额评选方式评选。
2、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初选名单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校学生工作处成立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资质进行审核,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4、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审定。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将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按规定给予发放,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校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班级学年综合测评排名为前1/3(含),有补考未通过者不得参评)。
6、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与办法
1、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拟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相关通知。评选名额根据上级部门每年分配的名额确定。
2、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该小组由各学院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对初选名单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对通过初审的学生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按规定给予发放,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符合《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
(一)国家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我校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端正;
5、学校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生活俭朴。
(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与办法
1、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拟发国家助学金评审相关通知。评选名额根据上级部门每年分配的名额确定。
2、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该小组由各学院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情况,认真组织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初步学生名单及资助类别,并对初选名单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对通过初审的学生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春秋季学期足额发放资助金额,资助标准以每年的上级文件为准。
四、评选工作注意事项
(一)一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转专业的学生放入转入班级的名额中一并考虑,休学学生复读后可以继续发放,退学学生不再发放,但可以转发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三)评选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在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综合测评办法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择优评选,并将评选的结果予以公示;
(四)鼓励获奖学生还清贷款或缴清学费;
(五)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1、休学期间的学生;
2、违规违纪的学生;
(六)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助学金:
1、休学期间的学生;
2、受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的学生;
3、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
(七)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必须积极参加学校或社会的志愿活动并接受老师和同学的监督。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