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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关于考场纪律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2-04-26 03:10    浏览数: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与考风,鼓励学生公平竞争,保障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考场纪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以旷考论处。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考生必须按照排定的座位入座,不得擅自换座;考生随身携带的书籍、讲义、笔记本、纸条、胶带纸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必须按监考老师的指令存放到指定位置;禁止在课桌上涂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否则按违规或作弊处理。

三、严禁手机、程控计算器、电子笔记本、微型收放机等现代高科技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已经将手机等现代高科技通讯工具带入考场者,必须上交监考老师统一保管。擅自不交者,一经发现,一律按作弊论处。除责令立即离开考场,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作0分外,同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考生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交头接耳、偷看他人答卷或将答卷给他人抄看,不得换卷、夹带、传条、示意、代考等,如有上述行为者,均按作弊论处。

五、串通作弊或为他人提供方便者,均按作弊论处。

六、作弊学生该课程记为0分,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再次作弊者,视认错态度,处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讲话,不得擅自进出考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进出考场,必须经监考老师允许。试卷卷面文字模糊不清时,必须先举手,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后再发问。保持卷面整洁,不得乱涂乱画。

九、毕业班的考生作弊,不予毕业。情节轻微者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同意签字,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情节严重者一年后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同意签字,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参加下一届毕业生的毕业补考,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十、考生的违规、违纪、作弊情况,监考老师必须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连同其它证据一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应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