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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日期:2012-04-26 03:04    浏览数: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复合型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成教及其他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以下之一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考试违规违纪按以下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违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人员指挥者;

2、不按规定将书包、资料以及有关物品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3、监考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或学生证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5、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情节恶劣者;

6、不遵守考场规则,纠缠、辱骂、威胁监考教师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给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者;

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者;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者(包括交换的双方);

5、借故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6、交卷后,看别人答案,涂改试卷者;

7、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者;

8、参与团伙作弊者;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的;

10、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2、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者;

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4、组织团伙作弊为首者;

5、已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故意纠缠、漫骂者;

6、第二次作弊者;

7、其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

(四)学生考试违规、违纪、作弊的情况,监考老师应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连同其它证据一并报教务处。

属考试违规的,由违规学生所在系负责处理,并下文公布通报批评决定(处理决定需抄送主管院长、教务处和学生处)。

属考试严重违规、考试作弊的,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学生处及有关系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留校察看限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学生受处分后,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六)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及设备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常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其他手段侵犯、损害利益者,视情节和后果,比照本条的(一)、(二)、(三)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极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共财产者,除按原价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极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学院用电、用火、用水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没收用具,给予通报批评;屡犯或造成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极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策划、肇事、打架、作伪证和提供凶器、持械威胁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肇事者,视情节轻重,除赔偿医药费、检查费等有关费用外,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情节较轻,除赔偿医药费、体检费等有关费用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者,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比照打架者处理。

(五)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情节较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威胁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加打架者,行凶报复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上违纪者都要赔偿医药费、体验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赌博者,视情节、赌资、后果和认错态度,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赌博发起者,给予记过处分,性质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参加者,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外酗酒,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肇事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上课迟到、早退、旷课及擅自离校不归者按以下处理:

(一)上课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的处分:20-39学时,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40-79学时,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反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者,三天及以下不归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天以上至一周不归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周以上至半个月不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半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归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如玩游戏机、上网、爬围墙出入校园等违纪行为按以下处理:

(一)正常教学时间擅自玩游戏机、上网,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学生爬围墙出入校园,爬寝室窗户或阳台进出寝室,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学生食堂文明用餐管理办法》等制度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情节较重给予记过处分;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本人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送交本人并签名,若其不接受或拒绝签名,可以在第三者在场的条件下当面通知被处分的学生;若其不在学校,可以通过挂号邮寄到学生家里,从邮寄之日起(以邮截为准)2周内学生未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视为处分适当,处分决定生效,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和权限

(一)凡给予学生处分的,由相关系上报处理意见,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涉及校外人员参与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牵头调查。

(三)处分决定书下达前,各相关系应先将处理意见通知被处分学生,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在学校处分决定书下达前,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视情况,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不得随意撤销或涂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