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干部主要指: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干部,院系学生会、班委干部,其他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三)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在评选年度中有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定”。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集体,得到同学好评。
(五)工作任劳任怨,分管工作成绩出色。
第二条 评选办法
由各系推荐(在评选中可以另文具体规定),学生处、团委审核,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