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5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6-09 14:58    浏览数:

各二级学院:

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5年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辅导员提交《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合同);

2.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填报《2025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2);

3.各二级学院按要求及时报送材料。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清单

1.《申请表》(纸质版)每生一式两份,电子版1份;

2.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纸质版)每生一式两份,电子版1份(拍照后转换成pdf版本);

3.学院《初审名单汇总表》1份(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

4.学生文档命名为学院+学生姓名的形式。

(二)有关要求

1.各二级学院需要每年核实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的在职信息,填报《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确认表》(附件3)。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的毕业生,需填报《停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4),并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和贷款代偿。

2.2023年度、2024年度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毕业生,可以向二级学院提出补报申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补报。补报学生学费补偿和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按照学生毕业当年规定标准执行。

3.各二级学院要严格做好毕业生申报材料审核工作,于8月30日前将电子版材料汇总后发给学生处郑梦婷老师,9月5日将纸质版材料交至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