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日期:2013-11-05 10:57    浏览数:

一、参加的保险名称: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管理单位: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三、参保对象:杭州市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已参加浙江省、杭州市、区级任一险种社会保险的学生不纳入大学生城居医保参保范围。如:新农合、城居医疗、子女统筹医疗等,如需参加本项医保,需先停保后再办理。

已参加其他地方政府社会保险的学生,自己考虑怎么参保,报销是只能向其中一处申请。

四、参保原则:属地管理,自愿参保的原则

五、保险待遇:大学生城居医保实行市级统筹,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其中自费、自理、自负费用由个人支付。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按照现有规定继续执行。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居医保的基础上,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1、在浙江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2、未经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导致的;

4、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发生的;

6、其它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七、保险费用: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从代管费中支出),财政补贴90元;持有以下证件的学生,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无原件的复印件需经学生处认证。(请复印证件的封面及所有内页,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学生班级及姓名)

1、《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

2、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含低保证)

八、投保时间: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交费手续。

九、保险享受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本年度大学生医保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自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满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