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室、中心、馆: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用于激励学习成绩优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浙政发[2007]4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1: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1: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为切实做好我院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浙政发[2007]4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一)国家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原则上从学院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推选,且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奖项的优先考虑;
6、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给予优先考虑,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其中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经过学校审查证实。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与办法
1、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系部推荐。各系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分配名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对申请学生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初选名单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学生处审核。
2、学院学生处成立评审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对通过初审的同学报学院领导审批,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按规定给予发放,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班级学年综合测评排名为前1/3(含),有补考未通过者不得参评)。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与办法
1、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系结合本系申请学生平时的生活消费水平和学习表现分年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书记、辅导员分别担任,对申请学生按所在班级10%的人数代表参加民主测评,通过后交系部审核。各系按照名额分配进行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对初选名单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学生处审核。
2、学院学生处成立评审小组,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生学年综合测评作为参考标准,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对通过初审的同学报学院领导审批,并对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按规定给予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国家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我院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端正;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与办法
1、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系结合本系申请学生平时的生活消费水平和学习表现分年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书记、辅导员分别担任,对申请学生按所在班级10%的人数代表参加民主测评,通过后交系部审核。各系按照名额分配进行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对初选名单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学生处审核。
2、学院学生处成立评审小组,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作参考标准,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对通过初审的同学报学院领导审批,并对通过国家助学金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资助标准分为两档,第一档每人每年40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500元,按规定给予发放。
四、评选工作注意事项
(一)一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转专业的学生放入转入班级的名额中一并考虑,休学学生复读后可以继续发放,退学学生不再发放,但可以转发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三)评选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在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综合测评办法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民主评选,并将评选的结果予以公示;
(四)鼓励获奖学生清还贷款或缴清学费;
(五)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休学期间学生;
2、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3、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
(六)受助学生受助期间必须积极参加学校或社会志愿活动并接受老师和同学的监督。
(七)在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相当的前提下,对成绩和表现较为突出的学生优先评选。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2: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项资助资源,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读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公开,民主评议和学校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系部具体落实及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是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审核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做出解释和提出修订意见。
第七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系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部署;
(二)组织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班级(年级)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向学校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三)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四)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系各年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书记、辅导员担任,成员为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按所在申请班级学生人数的10%民主选举产生,认定评议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学院、各系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部署,组织实施本系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本系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动议;
(三)对本系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二档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系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二)父母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友资助,仅靠政府救济的;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因残疾、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四)父母双方下岗或失业且收入低微者(须提供相关证明);
(五)家庭被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低保户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生源所在地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七)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系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困难者;
(二)父母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
(三)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生源所在地政府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家庭人口多,以务农为主,青壮劳动力少,有兄弟姐妹多人在上学;
(六)家庭直系亲属患病需要常年治疗,所需承担医疗费用较高的。
第十二条 家庭突发事件或受灾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暂时无力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全额认定,认定结果按评议单位、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
(三)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名牌服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家庭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
(四)在校内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五)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六)有经常性旅游出行计划的;
(七)有其它存在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包含以下程序:
(一)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民政办公室以上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个人提出申请认定。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要求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系年级认定评议小组。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系年级评议。系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义会议,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其他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证明材料进行评议和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后上报所在系评议工作组。
(四)各系审查公示。各系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各班级各年级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征求本系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系将结果在全系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贷款、勤工俭学等有关资助。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系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随时关注学生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学生工作处和各系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校或纪律处分。
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及时给予认定,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履行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刻苦学习,积极参加校园文体活动;
(四)参加志愿者服务,积极回报学校及社会;
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将从学校获取的助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情况减少或取消资助。
(一)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有违犯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或处分;
(三)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四)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学生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全院师生对各系公示的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相关系认定工作组织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讲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
(一)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二)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三)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失去经济来源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