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奖学金是浙江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是激励我院全日制大学生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切实做好我院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评选管理办法。
一、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奖励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从各班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三名且综合测评前五名学生中推选,或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奖项的优先考虑。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其中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经过学校审查证实。
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评审程序与办法
1、学生每年9月30日前本人向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系部按照申请条件择优推荐。各系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分配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对申请学生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初选名单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学生处审查。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同学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休学期间学生;
2、违纪违规的学生;
四、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起实施。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0月20日